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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覆楼房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赔偿
http://www.Anjia.com  房地产门户-安家网    2009年07月04日 07:55    东方网   
 
        “莲花河畔景苑”倒覆楼房事故原因今天公布,事故的责任认定、购房者的权益保护再次受到关注。申城部分律师认为,楼房倒覆事出开放商的原因,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开发商与购房者是合同纠纷当事人
  
  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华琪律师认为,要处理好这一纠纷,关键是要明确这起纠纷的法律关系和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这有助于依法、合理地解决这起纠纷。
  
  从法律关系来说,这是一个由于在建工程倒覆而引发的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预售)合同纠纷,合同的当事人有两方——购房者和开发商,也就是说,这个合同纠纷的解决当事人是购房者和开发商。
  
  由于本案涉及众多购房者的利益,政府有义务维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政府也参与到了对这个合同纠纷的处理中,不过,华琪认为,政府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能做出法律裁断的司法机关,所以其角色更多的应是一个居中的协调者和监督者,负责协调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这个合同纠纷的处理,监督责任方尽快依法、合情、合理、妥善地解决购房者的诉求,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倒覆楼房购房者有权获得经济赔偿
  
  关于倒覆楼房的处理,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田志超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而本起房屋倒覆是由于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开发商应当将所收取的房屋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赔偿买受人由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关于未倒塌房屋购房者的处理,基于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未倒覆楼房不存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及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情况,司法审判实践中,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较难得到法律的支持,至于开发商与购房者如果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从法律上来讲是可行的。如果有关部门的检测结果表明未倒塌楼房存在主体结构不合格或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质量问题,购房者依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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